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5页(946字)

公务员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并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的制度。公务员退休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公务员制度的日益完善而逐步发展、健全,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在第15章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我国把公务员退休分为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种:

强制退休 公务员符合一定条件就应当退休,叫强制退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述两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应当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这个年龄界限既符合我国当前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身体素质,也与大多数国家的退休最高年龄规定基本一致。这项规定是公务员自然退休的条件。②丧失工作能力。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是残疾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法律又无例外规定时,公务员必须退休。

自愿退休 具备法定最低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可以向任免机关自愿申请退休。这些条件有: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②工作年限满30年的。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公务员就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但申请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退休,因为退休作为解除行政职务的一种方式,必须有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合意,既尊重公务员在自愿退休中享有的权利,也要接受行政机关对此所作的管理。

除以上两种情况,我国还存在着离休这一特殊的退休制度。它是指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退休的特殊规定。其可以“享受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优待。离休实质是一种待遇较优的退休。

无论是强制退休还是自愿退休,都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养老保险部分由国家财政包干,部分由个人负担,即工资中按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其他各项待遇指退休公务员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应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其他物质待遇又分专门为退休公务员设置的待遇和公务员在职时享受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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