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2页(311字)

根据特定方式被录用,依法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四项构成要件:①通过选举、委任、招聘或考试择优录用的人员,担任一定国家职务,该职务可能是常任的,也可能是临时的;②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工作,占有国家编制;③享有法律为履行公务所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以从事公务的劳动取得国家工资报酬;④其行为是实施组织、监督、管理,其从事的公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广泛领域。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国家工作人员的大多数转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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