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0页(340字)

我国上级国家机关依职权或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对被确定为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决定的下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行为所采取的两种措施。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决定,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府也有相应的权力。然而,对司法机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裁决,包括权力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均不得改变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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