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7页(1375字)

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会公共事业所需的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和地点,国家建设用地可分为以下四种:①独立工矿企业用地。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离开城市单独建立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水利枢纽等。②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如各种工厂和仓库、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公用工程、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住宅等。③交通运输用地。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的用地。④特殊用地。指一些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设用地,如军事用地、风景名胜区等。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根据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如下: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①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③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④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建设用地的补偿及安置 国家建设无论是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还是划拨国有土地,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8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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