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秘密保密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0页(1212字)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的指导和管理。我国规定科技秘密保密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发布)。

国家科技保密的主要管理部门 国家科委管理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①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②指导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③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④协助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查处重大科学技术泄密事件;⑤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组织科学技术保密干部培训;⑥表彰、奖励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科委下设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①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②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③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④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订专项保密方案;⑤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⑥表彰、奖励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技保密管理措施 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我国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保密工作的管理措施包括:①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查批准。②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③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④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批准。⑤各级机关、单位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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