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1页(24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职位仅次于总理。其产生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任命。副总理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副总理。副总理不是政府首脑,其作用是和国务委员一起协助总理工作。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对副总理人数未作明确规定,1982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有13名副总理改为2人,为开展工作新设置了10名国务委员。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副总理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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