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人员使用警械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9页(254字)

对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电警棍、手铐等警械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缉私任务时有权使用警棍、手铐及其他配发的警械。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执行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况可用警械:①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②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③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④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使用警械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对滥用警械的,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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