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8页(250字)

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通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监管的空间效力范围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所处的空间,具体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的运行路线、停靠地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地点、存放区域;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加工、储存区域;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区域;其他海关监管的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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