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负责免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3页(211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50条规定:(1)组合员可以总组合员1/5以上的联名要求免去负责人的职务。该要求在总会上得到过半数出席者同意后,被要求免职的负责人的职务即被解除。(2)前款规定的免职要求,必须对全体理事和监事同时进行。但是,以违反法令、章程、规约及调整规程为理由要求免职时不在此限。(3)根据第1款的规定提出免职要求时,必须向理事提出记载免职理由的书面材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