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5页(925字)

关于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行政执法资格的取得等的法律制度。根据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代表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取得的专业监督范围和法定的区域、场所内,履行下列职责:①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②依法查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③依法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④调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检验;⑤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熟悉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与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②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③从事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熟悉监督范围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④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取得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首先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考核大纲进行。经考核合格的,由主持培训、考核的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对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省级以下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上一级和省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执法人员3年进行一次验证。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胜任执法工作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部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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