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9页(1101字)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的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形式之一。检察监督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具有下述特征:①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守法律和国家纪律的监督,一般不包括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我国检察机关无权审查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宣布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和撤销行政法规、规章,也无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宣布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和撤销行政行为;②主要是通过追究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来实现其监督职能。对于国家公务员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纪律的行为,检察机关不直接查处,通常将此种案件转交有关党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不能对国家公务员科处纪律处分;③依检察程序行使其监督权。根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针对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之立案、侦查、起诉。但对国家公务员是否犯罪,应给予什么惩罚的最终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监督主要是法纪检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受理、立案侦查下列17种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刑讯副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伪证案;侵犯公民通讯自由案;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舞弊案;私放罪犯案;妨害邮电通讯案;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蕴涵着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即侦查监督)和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及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检察监督还表现在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挪用国家抢险救灾物资案等国家公务员经济犯罪案件,以保障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此外,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制度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有违法现象或有管理制度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予以改正、改进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被建议的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应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如问题属实,即应予以处理,并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发出司法建议的检察机关,以使此种形式的检察监督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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