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4页(297字)

因战争、动乱或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使国家全部或部分地区的社会秩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国家所处的危急状态。紧急状态必须经国家的主权机关或主权代表机关宣布后方能构成一种国家行为。它起源于中世纪法国“三十年战争”时的“围城状态”(état de siège)。国家在危急状态下有时直接宣布紧急状态,有时只宣布戒严、战争状态、军事接管等,严重时还要同时发布全国或局部动员令。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直接的紧急状态宣告,但规定了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戒严令、动员令,国务院可以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部分地区的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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