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1页(500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科技开发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歇业进行审核登记,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执法活动。科技开发企业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系统实行企业编制和企业管理、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机构。凡成立全国性科技开发企业、集团,由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地方性科技开发企业,由创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科技开发企业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科技开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经营管理的或者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科技开发企业的分立、合并、迁移、经营范围和所有制性质的变更,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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