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5页(85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1975年成立国家劳动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2年国家劳动总局与国家人事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主要职责 劳动部的职责范围主要是:①研究制定全国劳动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劳动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②制订全国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③制定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监督检查。④统筹管理全国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⑤制定劳动关系基本规则;制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⑥对全国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定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⑦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管理全国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⑧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⑩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分类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发展预测报告。此外,劳动部还负责管理劳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教育工作等。

内设机构 劳动部内设11个职能司局,具体包括:办公厅(同时挂“人事司”牌子)、政策法规司、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就业司、职业技能开发司、社会保险司、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国际合作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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