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7页(692字)

一般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序。通常包括下述几个阶段:①提出法案或提案,即由有提出法律草案权的机关和人员提出法案的程序。②审议法案程序,即法案在议会中得到审查和辩论的过程,一般要通过委员会审议、小组委员会审议、全院委员会审议、全议院审议等阶段,具体程序随各国议会的议事规则不同而有别。③通过法案,法案经审议后付诸表决,依有关规则决定法案是否获得一定的议会多数同意,未获多数同意的被搁置,获得多数同意的即为通过;在两院制国家,一院通过后尚需交由另一院审议通过后方能成为法律,如两院意见不一致则需组成联席会议以达成一致;一般情况下法案获得通过即具备了法律的性质。④批准法案,即法案交由特定机关同意的程序,多数国家的议会法案须经国家元首批准,内阁制国家的批准程序一般属于形式批准,但在总统制国家则多具有实质意义,其否决权往往可以决定法案能否变成法律的命运,或虽不能决定法案是否生效,却可延迟法案的生效日期或决定法案应否修改;有些国家的法案在生效前须经全民公决批准。⑤公布法律,即法案在通过或批准后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向全社会发布的行为,法律公布后视规定的日期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发生效力;多数国家公布法律与批准法律属于同一立法程序,个别国家由特定的行政部门履行公布法律的责任,如美国由联邦总务署公布法律。我国的国家立法程序分两种程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程序,但两种程序仅在细节上有若干差异;除批准程序外,我国立法也需经过上述立法程序,法律在通过后呈交国家主席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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