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3页(233字)

也叫另行选举,即在绝对多数当选制下,一次选举达到法定票数的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再对其不足部分进行第二轮选举。有的国家规定另选仅就上一次选举中得票较多者进行投票,有的国家则不作此限。另选通常实行相对多数当选制。我国选举法规定,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进行另选,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这说明我国另选实行有限制的相对多数当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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