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8页(1029字)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查阅等依法实施的管理。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根据有关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其职责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利用档案为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服务;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进行档案鉴定,并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档案的接收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检查案卷质量,并办理归档手续。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同一案卷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档案的借阅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档案,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需要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需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档案的保管期限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列为长期保管,期限为20年至60年;凡属于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列为短期保管,期限为5至15年。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档案的鉴定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律师事务所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所保存10年,期满后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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