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8页(1342字)

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克思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二者互相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是正确处理上下级组织、领导与被领导、个人与组织关系的准则,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其基本内容是: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中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路线、方针和一切重大问题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领导机关必须保持同下级组织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中引申出来的。1846年6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英国宪章派、德国社会主义者同盟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1864年第一国际建立后,马克思亲自参加了第一国际章程的起草工作,在这一章程中进一步体现了民主集中制。1919年3月,列宁在第三国际的章程中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共产党、工人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它领导的国家机关就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这是因为:①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整体利益与部分利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有可能充分发扬民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有可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②社会主义国家为了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的反抗,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工作,防止外来侵略和颠覆活动,有必要扩大民主的范围,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必要实行高度的集中,汇集人民的集体力量,发挥人民的集体智慧,以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③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历史使命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是为人民的国家,中央国家机关只有把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管理和处置扎根在人民之中,才能使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符合广大人民的要求和利益。而中央国家机关又是领导机关,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有了集中,才能统一号令,统一指挥,才能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方式和实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实质都是尊重多数人的意见。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与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相比,在理论上更与人民主权原则相一致,在实践中更便于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更便于实现国家权力的统一,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坚持这一原则,实现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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