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8页(344字)

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设置的、专门从事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民政行政机关体系分为中央民政行政机关和地方民政行政机关。中央民政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家民政部,是国务院的部级职能机构之一。内设优抚司、安置司、社会福利司、区划地名司等12个职能司局,其主要任务是主管全国的部分社会保障事务、部分社会行政事务和指导基层政权建设。主管全国的社会团体登记工作、行政区划工作、救灾救济工作、军人优待抚恤和退伍兵安置工作、社会福利工作、婚姻登记工作等。地方民政行政机关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各市(地区)和各县、县级市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民政事务。在乡镇还设有民政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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