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0页(180字)

民族团结的对称。在废除民族压迫制度的条件下,聚集部分民族势力,接受国际势力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与资助,以脱离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整体为目的,从事破坏国家统一,违反本民族根本利益,制造并加剧各民族之间的隔阂与纷争的民族分离活动和行为。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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