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9页(604字)

一定阶级把在政治斗争中争得的民主,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最早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先后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分权制衡、议会制度、法治、普选制度等一系列民主、自由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防止封建主义复辟,巩固革命胜利成果,需要以宪法的形式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这就是资产阶级宪法。资产阶级宪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把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作为其首要任务,以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资产阶级专政是其国家制度的核心。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也颁布了自己的宪法,确认了自己取得的胜利成果,使无产阶级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明确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以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相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制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广泛,更加真实,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法首次见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我国1982年《宪法》的颁布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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