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5页(528字)

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的顺序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按照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组成单位分为三种。有的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有的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有的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云南省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中,西藏自治区是全国惟一实行区域自治民族人口占本行政区内绝大多数的自治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立自治区的维吾尔族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合起来略高于汉族同胞人口,其他三个自治区境内汉族同胞人口占多数或绝大多数(如内蒙古自治区),这主要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上述民族自治地方,是依据当地的民族关系、少数民族的愿望、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逐步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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