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0页(677字)

规定强制戒毒的行政法规,199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2条,其立法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立法目的是为了帮助、教育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以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戒毒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的检查;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依性别实行分别管理,严禁对戒毒人员打骂、体罚和侮辱;强制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强制戒毒所除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人员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或其他立功表现的,应予以奖励;其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方面不受歧视。《办法》还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具体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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