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1页(154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举行的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举行的7日以前,须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除召开全体会议外,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并对议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是常委会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两种会议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分成4个组举行分组会议对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联组会议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都参加的会议。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审议须经过初审和再审的程序,经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才交付表决。法律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后,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会议之后,法律案交给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案进行再审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律委员会对该法律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然后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再次对该法律案进行审议,并向联组会议提出对该法律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和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联组会议审议后,将该法律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如果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该法律案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可以只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就交付表决;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对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每人每一次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如果需要延长发言时间,应事先提出要求,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目前常委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电子表决器有“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按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按其中一个按钮,由电子设备记录并显示表决结果。电子表决器的表决是不记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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