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7页(1447字)

制定优秀运动队及其后备队伍的各项全国体育竞赛计划和规程,进行竞赛组织管理的准则。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规定了该制度,目的是为使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竞赛质量。

竞赛项目和分类 全国开展的项目分四类:①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体操、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赛艇、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速度滑冰、短跑道速度滑冰,共18项。②奥运会一般项目,包括花样游泳、水球、艺术体操、自行车、皮划艇、帆船、帆板、拳击、现代五项、术、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花样滑冰、冰球、冬季两项、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共20项。③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包括技巧、武术、滑水、蹼泳、中国式摔跤、垒球、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跳伞、航空模型、滑翔、航海模型、摩托艇、摩托车、无线电,共16项。④其他项目。

竞赛次数和规模 第一类项目每年安排两次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第二、三类项目每年安排1~2次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第四类项目提倡社会办多种形式的比赛。第一、二、三类项目原则上每年可安排一次青年比赛,第一类项目每年还可安排一次少年集训比赛。全国竞赛要保证水平,尽量压缩人数,根据全国各承办单位的条件,每个赛区参加比赛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300人至400人左右。全运会年度,未列入全运会比赛的项目,当年单独安排全国竞赛;已列入全运会比赛的项目,当年主要安排优秀运动队的表演和少年比赛。

竞赛形式和名称 全国单项竞赛采取按水平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办法。正式竞赛形式包括:①锦标赛,指集体项目按规定的名次、单项按规定报名标准和名额组织的比赛。单项比赛计团体总分。②冠军赛,指按规定的报名标准组织的单项比赛。只计单项目名次,不计团体总分。③联赛(球类项目),指按名次分等级,实行升降级的比赛。④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的比赛。

竞赛时间 每年4至11月上旬为全国夏季运动项目竞赛期;冬季竞赛项目根据其不同特点安排竞赛期。为保证竞赛质量,如一个省承办数项全国竞赛,各项竞赛之间至少间隔7天。

竞赛地点 全国竞赛地点采取计划安排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竞赛地点应安排在交通便利,并具备承办条件的地区。各项目重点布局地区,应优先安排。体操、击剑、自行车、滑雪等受场地、器材限制、要求条件高的项目,竞赛地点可相对固定,由有条件的城市轮流承办。

竞赛参加单位 全国夏季项目的竞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全国一级行业体育协会为基本参加单位;冬季项目以地、市、州、解放军、全国一级行业体协为基本参加单位。

竞赛奖励 分为:①名次奖,奥运会竞赛项目单项录取前8名;集体项目与奥运会竞赛项目录取前6名。不足10个队或运动员参加的,9至6人(队)录取3名,5至3人(队)录取1名。②体育道德风尚奖。③创记录奖,凡经批准的,由国家体委按创世界记录、亚洲记录、全国记录给予不同的奖励。④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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