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7页(859字)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准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贯彻下列民主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机关:第一,对于任何公民,凡是法律上赋予的各项权利,都同样地予以保护。如果有人非法侵犯,就要使用必要的手段加以干预。第二,对于任何公民,凡是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都同样地要求遵守和履行。对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许任何人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第四,对于被控告犯罪的人,不论其政治地位、社会成分和其他方面的差别如何,在定罪量刑上严格依法办事,一律平等。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制原则,也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证。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领导:第一,人民检察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要从政治上、组织上、业务上加强和改善对检察机关的领导。第二,人民检察院要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下级检察机关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③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据和口供都必须查对,严禁逼供信。④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配备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布告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