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5页(1085字)

国家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状况实施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管理,对食品容器、设备的卫生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等。中国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①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检验工作。③食品卫生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④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材料。此外,上述新产品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⑤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认。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⑧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还规定,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口食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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