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5页(1092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②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④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⑤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⑥对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⑦对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⑧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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