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5页(383字)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内容包括: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处罚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规定要求就投入使用或生产的;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③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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