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2页(604字)

享有解释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规范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规范问题所作的解释。正式解释的一种。这种司法解释可以是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时所作的一般解释,也可以是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项时所作的个别解释。一般解释对下级司法机关有普遍的约束力,个别解释只对某案件、事项有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中国的司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最高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中国的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即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所作的解释和由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所作的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无权解释法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具体案件、事项对应用的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虽然表现在正式的司法文件之中,对这一具体案件、事项有法律效力,但这种解释仅仅是适用性的解释,不具有普遍效力,不能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正式解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所遇到的疑难性法律问题,只能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可以由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用单独或联合发布专门的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判决书、起诉书等司法文件对具体案件、事项适用法律规范的解释作出;还可以以最高国家司法机关针对下级司法机关的请示报告作批复、指示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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