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5页(1029字)

台湾监察院对台湾地区各机关的人员、财务、施政和其他法定事项的监察,包括弹劾、纠正、审计、监视以及为实施监察所进行的质问、视察和调查,对违法失职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惩处等制度。

监察院是台湾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对象不仅限于行政院、考试院,还包括立法院、司法院,但与行政院关系最密切。台湾宪法规定监察院拥有的六项职权:①同意权。监察院对由总统提名的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会等官员之任命有同意与否的权力。②弹劾权。监察院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专门机关提出予以惩戒的权力。监察院是台湾惟一行使弹劾权的机关。弹劾权是台湾监察院最重要的权力,弹劾的对象是台湾地区的一切公务人员,包括“总统”在内。弹劾不及于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委员,但包括国民大会和立法院的职员。对总统的弹劾应向国民大会提出,其他弹劾案应向惩戒机关提出,如果认为被弹劾人还有“涉及刑法及军法”的行为,监察院还应该同时将弹劾案送司法或军法机关。弹劾文职人员的惩戒机关是司法院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武职人员为国防部。③纠察权。监察院有对违法失职的公务人员向其主管长官或上级长官提出先予停职或其他“急速处分”的权力。④纠正权,监察院有对行政院及所属机关工作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⑤调查权。监察院有权调阅行政院及其各部委所发布的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⑥审计权。监察院所属审计部有审查、核实政府各机关财务收支情况的权力,包括监督预算执行,核定收支命令,审核收支与决算,检察违法和失职行为等。另外,台湾《考试法》规定了监察院的监试权。即举行公务员考试,要请监察院或监察行署派员监试。监察行署是监察院的派出机构,任务是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执行巡察、视察、调查等职能。每年9~10月,监察院还要对行政院、考试院及所属机关、地方省市县政府进行巡回监察,任务主要是考察各级机关的施政计划和预算,以及人民生活、社会状况和政令推行情况,发现问题的,依法及时行使纠正或弹劾及纠举权。

台湾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监察主体的特殊性:台湾监察院就其性质和地位而言,其与国民大会、立法院一道,共同相当于西方的国会。另外,审计部虽是监察院的直属机关,人员、经费和一般行政事务都为其管辖,但审计职权不受干涉,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而且实行与监察院下属其他委员会不同的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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