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4页(311字)

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政府机关的行为而受损害时,在一定的期间内,可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寻求补救的权利。诉愿制度是法治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平衡政府与公民的权力与权利和职责与义务的相互关系的调节器。诉愿也不是单纯的表达意愿,还包含有利益主张,因此与请愿有区别。首先,诉愿针对的是政府机关作出的诉愿人认为已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处分,即必须以行政决定或处分的存在为前提,请愿则只要公民有此意愿就可提出;其次,诉愿受法律规定的时效限制,且只能向作出决定或处分的政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但请愿不受此限制;最后,诉愿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请愿在外部条件上应该说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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