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7页(1044字)

简称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之一,称对外贸易部,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1982年决定撤销对外贸易部,与对外经济联络部等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1993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全国性外经贸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改革方案及管理办法;负责外经贸法规之间以及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负责全国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与处理。②制订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汇总编报国家年度进出口计划和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及组织实施。③指导、协调全国的外经贸工作,宏观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审批全国性外经贸公司,归口管理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审批工作和在海外投资开办企业;归口管理外商在华设立代表机构。④制定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和双边、多边外经贸政策并组织实施;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和会议;组织同联合国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⑤研究吸引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指导和管理吸引外资工作;制定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的情况。⑥制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贷款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贷款的偿还,管理外国政府提供的有关贴息贷款。⑦制定对外援助的国别政策,调整对外援助的结构、布局和方式,制订年度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⑧制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政策、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⑨制定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办法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⑩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对台港澳地区经济贸易与劳务合作的政策、法规并实行归口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内设机构 外经贸部内设20个职能司,具体包括:办公厅、人事教劳动司、经贸政策和发展司、计划财务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国际经贸关系司、对外贸易管理司、外国投资管理司、外国贷款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国外经济合作司、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外贸货运协调司、条约法律司、交际司、行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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