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8页(308字)

西方国家议会对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刑事罪行的国家公务人员在议会内部提出的指控和制裁。弹劾一般以议案形式即弹劾案的形式提出。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后来成为议会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和议会下院对抗政府的有力手段。但自英国建立责任内阁制后,从1805年以来就没有再实行过。不过,弹劾作为议会控制政府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力手段,被其他国家所广泛采用。现代的弹劾主要适用于总统、总理、政府部长、国家公务人员和法官等,但不适用于军官和议员。根据弹劾案的处理结果,弹劾可分为刑事审判性质的弹劾和仅免除公职的弹劾两种;从范围而言,弹劾可分为对所有行政和司法公职人员的弹劾及仅对总统的弹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