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境检查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4页(546字)

公安边防机关对外国人出境进行查验的制度。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经验讫后放行。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出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③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并依法处理:①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②持用伪造、涂改或者他人出境证件的;③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④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出境的人员。

对违反我国出境管理的外国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签证或其他出境有效证件的,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的同时,可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