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4页(631字)

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的不同,行使违宪审查的机关主要有三类:①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②普通法院。如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解释宪法并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日本、埃及等国也采取这种做法。③专门机关。如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等。其中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也称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有:①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少数国家将条约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方式有三种:a.抽象性审查,或称预防性审查。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审查法律、行政行为,既不以发生具体纠纷为前提,也不以利害关系人提出审查请求为要件,而对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书面审查。抽象性审查又可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采用这一方式。b.具体的违宪审查,或称附带性审查。即审查机关只有在出现了具体纠纷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以后才进行审查。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和一些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采用这种方式。c.宪法控诉。即公民的宪法权利被公共权力侵害时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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