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7页(245字)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导致某人处于无国籍状态,可以因丧失国籍后又没有取得新的国籍而引起,也可以是由于父母无国籍所造成,还可以是其他原因引起。无国籍人无权要求任何国家对他的权益进行保护,也没有进入或定居任何国家的权利。为了消除国籍的消极抵触——无国籍状态,国际社会在1930年订立了海牙公约。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原则上规定任何人都有取得国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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