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1页(380字)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居住的除香港居民以外的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除了香港居民以外,凡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短期旅游、经商、访问或长期工作的人,都称之为其他人。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别为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居留权,非永久性居民与其他人的区别为: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法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其他人不获有香港居民身份证,而不是指其他人未连续住满一年。有些人虽然长期在香港工作或居住,而未获居留权或香港居民身份证,仍为其他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1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其第3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非常重视保障其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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