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6页(203字)

积极性监督的对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国家公务员违法乱纪的行为而实施的监督。此种监督多采用检举、控告、申诉、复议、诉讼等方法,如国家权力机关撤销本级政府违法或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实施的法纪检察;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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