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5页(477字)

中央军委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与军事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家机构。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是中央军委的执行机关。目前,规定我国基本军事制度和调整我国武装重要事项的法律,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如:兵役法,军官军衔条例等。而调整日常军事行政管理的大量的法规、条令、条例、规则等则是由中央军委及解放军各总部制定的。关于我国的军事行政立法体制,目前尚无统一法律的规定,军事行政立法权通常由个别单行法律授权,各单行法律授权方式不一,有的仅授权中央军委,有的则授权有关总部制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有的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有的是授权有关总部制定,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事行政立法,可以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国家行政管理法规和划分办法,划分为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及军事规章等3个层次,分别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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