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0页(479字)

专门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裁决特定的行政争议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民事争议的活动,是行政司法的典型形式。行政裁决的客体包括特定的民事争议和特定的行政争议。行政裁决所处理的行政争议往往与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准或者驳回相对人的某种申请或请求的行政决定有关,其他种类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裁决所处理的民事争议往往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其他与行政管理无关的民事纠纷或合同纠纷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都是行政司法活动,但它们在受理争议的范围、受理机构的组成、裁决程序以及裁决的效力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有以下主要特征:①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或者专门的行政机关(见行政裁决机构);②裁决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见行政裁决的范围);③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以居间裁判的公断人而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只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不能考虑无关的其他因素;④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裁决活动按准司法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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