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60页(492字)

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行政法制监督的程序、行政法制监督的效力,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制监督法没有独立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和其他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宪法主要规定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基本原则、监督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其他调整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①权力机关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人员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②检察监督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③审判监督法,规定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④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⑤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除此以外,行政申诉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均可认为是行政法制监督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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