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1页(1178字)

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内部关系。行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有三:其一,存在双方或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其三,相应关系是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发生的。某种社会关系只要具备以上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其属于行政关系。以上三个特征是所有行政关系的共性,即一般行政关系的特征,而一定的具体行政关系则除了共性外,还必然存在自己的个性。例如,行政管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而不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另一方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机关、公民个人或组织,前者处于被监督地位,后者处于监督主体地位,具有主导权,等等。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这里的“行政关系”,从理论上讲,应认为是一般行政关系,既包括外部行政关系,也包括内部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管理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但从一国或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法规考察,行政法实际调整的行政关系则是特定的。它只是一定范围的行政关系,而不可能是全部行政关系,某些行政关系,特别是某些内部行政关系,往往留给行政机关内部的制度、纪律、职业道德或政策去调整。

至于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关系”,其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应该是一致或基本一致的。但是行政法学者们通常更注重研究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内部行政关系留给行政学、行政组织学等去研究。特别是行政法学教科书,有的(西方一些国家的行政法学教科书尤其如此)完全不涉及内部行政关系,而只研究行政主体对外部实施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督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对于外部行政关系,西方国家行政法学更注重研究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而我国行政法学过去一直注重研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关系,而对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有所忽视(这与我国行政法学过去受原苏联、东欧国家行政法学教科书影响有关)。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确定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我国学者开始重视对行政法制监督的研究,将此行政关系的研究置于重要的地位。当然,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也不是只强调监督、制约而忽视管理、效率,而是对两种行政关系都予以重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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