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4页(1280字)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过程。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应有法律、法规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订立,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改革时期,部分行政合同(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以国家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否则应视为无效。当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的权限有明确限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界限,超越权限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合同的缔结是双方协商的过程,由两个阶段构成: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要约是行政主体向另一方提出有具体内容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依法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主要有以下方式:①招标,即由行政主体拟定合同主要条款和标底,相对人根据这些条款和标底提出书面承诺进行竞争,行政主体在比较多个相对人承诺方案或条件后,择最优者缔结合同。招标一般无特殊限制,凡符合条件的相对人都可以投标,不受国别、地区、相对人身份等的限制。根据行政目的需要,行政主体也可以只邀请一些经过选择的相对人参加投标,指定投标人的范围,或禁止一些人参加投标。行政主体在选择相对方当事人时,只能与要价最低或出价最高,承诺条件最优的相对人缔结合同,不能在中标人以外自由选择相对人,如行政主体对中标人不满意,认为其难以实现行政目的,可不批准这次招标而举行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的中标人不论是否为上次中标人,行政主体均应与之缔结合同。由于招标方式竞争范围大,能给予行政主体充分的选择机会,且符合节约行政的原则,因此,行政合同的缔结一般应采取招标方式,如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此种方式,行政主体更必须采取这种方式。②邀请发价,即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发出要约,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种因素,选择自己认为最恰当的相对人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可防止招标方式中相对人之间相互勾结和幕后交易的弊端,但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可能滥用。③直接磋商,即行政主体事先有一定的意向,由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申请,经行政主体批准后订立合同。④拍卖,即由行政主体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公告,在行政主体确定的时间由相对人公开竞价,行政主体选择出价最高的相对人与之签订合同。⑤行政主体单方提出格式合同,由相对人签字而直接订立。严格地讲,这种方式中相对人没有协议权,因此不存在要约和承诺阶段,缺乏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特征。行政合同除了由行政主体提出要约外,某些行政合同也可由相对人提出要约,如国有土地有偿转让合同。承诺即为受约人作出同意要约提出的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完全一致,一经承诺达成协议而订立合同,行政合同就宣告成立。行政合同由于是实行行政目标的特定形式与途径,是一种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当然,某种行政合同根据其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行政合同缔结时,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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