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1页(445字)

行政措施之一。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情况。行政检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检查对象,行政检查可分为一般检查和特别检查;根据检查任务,行政检查可分为专门检查和业务检查;根据检查的时间,行政检查可分为事先检查、事中检查、事后检查;根据检查目的,行政检查可分为守法检查和执行检查;根据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检查还可分为公安检查、税务检查、财政检查、审计检查、海关检查、交通检查、物价检查、卫生检查等。由于行政检查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以有其特定的规则要求,如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公务标志,进入现场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检查时应有被检查人在场,检查一般应公开进行,秘密检查只适用于特定领域,通常应经相应机关的领导人批准;检查应及时进行,尽量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以及被检查人的行动自由;进入住宅检查应有特别的检查证;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时,应由女工作人员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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