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2页(1208字)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奖励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手续、顺序及时限等规则的总称。行政奖励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必须依法定程序实施,违反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奖励无效。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奖励立法,有关行政奖励的程序规则大多由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因而很不统一;有些行政奖励尚无程序规则。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奖励的规定行政奖励一般包括下述程序:①行政奖励的提出。即受奖对象和受奖行为的提起,行政奖励必须以有明确、具体的受奖对象为前提。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奖励的提出有以下4条途径:a.当事人自己申请或申报,即认为自己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主体申请奖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4月25日国务院修订,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第4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发明符合受奖条件,可向有关机关申报发明奖励;b.建议或推荐,即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他人符合受奖条件,向有关主体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规定,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c.讨论或评选,即在众多的受奖对象中,由集体民主评议、讨论、比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具体的受奖对象;d.授奖或审查机关依法确定。授奖机关或奖励审查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应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确定予以奖励。②审查批准。即有权的主体依法对受奖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奖励,应予何种奖励。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申报或推荐的材料是否属实,奖励的对象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定的应予奖励的条件,提出行政奖励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有权主体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给予行政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奖励的,应当批准予以奖励,并确定具体的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对不符法定奖励条件或有其他情况不予批准的,审查机关应向当事人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并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申辩成立的,审查机关应予考虑。③公布评议。批准后的行政奖励决定于颁奖前予以公布,接受评议,以体现行政奖励的公开原则。目前,公布评议程序仅限于某些重大的行政奖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第9条规定,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公布期限为3个月。④授予奖励。对受奖人授予奖励,一般应书面通知受奖人,奖励决定应在有关的会议或报刊上发布,并记入受奖人的个人档案。⑤行政奖励违法的补救。当事人或有关的机关认为行政奖励主体、奖励形式和等级,奖励程序等违法或不当,可向有权的主体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有权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有关机关发现行政奖励违法或不当,也可以主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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