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3页(860字)

法律、法规规定的,确定行为人可以获得某项行政奖励的全部事实特征。行政奖励的条件实质是明确行政奖励的标准和范围,即只有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才能受到奖励。在实践中,法律规范关于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奖励条件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但同为行政奖励的条件,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下述共同点:①行为性。即行政奖励必然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具体的行为,例如模范地遵纪守法,作出重大科学发明等,思想、愿望等不能成为行政奖励的条件,不作为一般也不能成为奖励的条件。②先进性。即作为受奖励的行为必须具有先进性,必须对国家、社会有益。如果被奖励的行为不具有先进性,奖励也就失去了意义。③现实性。即作为奖励的条件必须符合实际,是经过努力能够做出的行为,否则,奖励条件就形同虚设。④法定性。即行政奖励的条件必须是经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这是依法奖励原则的基本要求。目前,关于行政奖励的条件,尚未有法律、法规予以统一的规定,但从有关行政奖励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行政奖励的性质、特征、作用来分析,学术界认为行政奖励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出色地履行了行政法上义务或职责的行为。义务和职责是必须承担和履行的,因此,一般地履行义务和职责,不足以受到奖励,只有出色地履行了义务或职责,模范地守法或执法,做出了重要成绩,才应当予以奖励。例如,《物价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对积极从事物价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等行为应予以奖励;②实施了所负有的行政法义务或职责以外的特别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6月29日修正)第29条规定,对于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予以奖励;③有重大发明创造,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④为国家、集体、社会作出了重大牺牲的行为,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2条规定,对为革命事业壮烈牺牲的人,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等;⑤其他特别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如对个人捐款助学、办学、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予以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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