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8页(658字)

又称“行政执行法”。行政行为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种类、方式和程序,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于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如税法、海关法、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都载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但行政强制执行法也可制定成统一的法律文件,作为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普通法,而具体法律、法规中所载的规范则为调整相应行政关系的特别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立法机关正在拟制相应的立法规划。

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常规定下述内容:①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即哪些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②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如法定义务的存在,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表示,具有执行的标的物等;③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如查封、冻结、扣押、拘传、强制拆迁、强制收购、代执行、执行罚等;④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如通知、警告、限定自动履行日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正式执行等;⑤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的有关规则,如执行时应通知被执行人或其家属、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查封、扣押财产应开列清单,由被执行人和在场证人签名等;⑥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救济,如申诉、复议、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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