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7页(1882字)

行政机关或应行政机关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某种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的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①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有的有强制执行权,有的没有强制执行权,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机关因某种原因无法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②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负有某种法定义务的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的。相对人负有义务而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才有权强制其履行义务,而且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相对人由于客观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宜强制执行。关于相对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义务既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也指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义务。有些法律规定的义务比较明确、直接,如公民的纳税义务等。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不明确和不直接的,只有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设定才可能明确。因此,相对人不履行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行政命令所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同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是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义务。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负有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一旦相对人履行了相应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也就达到了目的。与此不同的观点有“执行说”和“强制约束说”。前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执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决定。后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而采用强制性手段约束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以及有关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因严重影响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故必须严格遵循有关原则:①依法强制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②先行告诫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其负有的义务,这一目的能通过说服教育实现的,应尽量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应实施强制执行。故行政机关在其实行强制执行之前,一般都应采取先行告诫的程序,督促和教育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③合理强制原则。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其采用的手段、方式和程序并非是无所限制的。合理强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时做到:由轻到重,在可以采用较轻的手段时不应采用较重的手段;以代执行,执行罚为先,以直接强制为后,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影响相对人履行其他义务等。④目的实现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在确认相对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停止强制执行。此外,行政机关在确认履行目的已经实现,即相对人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后,行政强制执行亦应停止继续施行。

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①保证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用既表现在它的实施可以迫使相对人完全、及时地履行义务,同时,对企图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威慑的作用。②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力手段,对排除行政管理的障碍,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是必不可少的。③维护社会公益。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保证行政机关有效管理社会秩序,通过保证个别相对人履行具体的义务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合法有效行使。为此,必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这一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程序加以规范。目前,学者们对这一立法的有关内容存在着某些不同看法。例如,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资格上,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有的学者则认为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也应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依强制对象可以划分为人身强制权、财产强制权和行为强制权,究竟由什么机关来设定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学者们也存在不同看法。毫无疑问,立法应尽快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立法对于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协助执行机关的权利义务,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方面亦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解决目前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协助强制执行以及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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