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9页(624字)

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遵循法律,不得违反和超越法律。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必须根据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行事。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离开法律而自行其是,那它就不是公仆而是主人,它管理的国家就不是民主国家而是专制国家了。

行政行为不同于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虽然也可以创制行政性规范(见行政立法),但行政性规范(不论是行政规章,还是行政法规)只是从属性规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规范。行政立法不是严格意义的立法行为,它只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即从属性的立法行为。

行政行为也不同于公民个人、组织的行为。公民个人、组织虽然也要遵守法律,也要依法办事,但是公民个人、组织不是其每一项行为都要有法律根据。法治对公民个人、组织的要求是不违法,不做法律禁止其做的事情。而行政机关则不同,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法治对其要求是依法行政,不做法律没有授权其做的事情。例如,公民个人可以与他人自愿订立合同,赠予他人财产,转让有关民事权利,但是行政机关却不能任意与他人订立合同,赠予他人以公共财产或向他人转让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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